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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法律服务,婚姻与继承,环境保护法律服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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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73">刑事犯罪//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a></h2>
    <p class="clamp2 c_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8．“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9．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1．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12．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13．法律帮助的衔接。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14．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五、被害方权益保障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六、强制措施的适用19．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1．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七、侦查机关的职责22．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23．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24．起诉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5．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八、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26．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27．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28．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29．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30．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34．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九、社会调查评估35．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37．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十、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40．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42．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43．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44．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4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46．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48．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lt;spanstyle=&quot;font-family:微软雅黑;color:rgb(51,51,5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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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6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a></h2>
    <p class="clamp2 c_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p>
    <i class="c_8">2022-05-0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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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63"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2-05/202205090423286355.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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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63">为群众办实事｜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亓成杰律师喜获当事人锦旗相赠</a></h2>
    <p class="clamp2 c_8">2021年5月29日，东莞市企石东鸿汽车修理厂将一面“专业知识精湛，品德素质高尚”的锦旗送到了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亓成杰律师手中。2019年东莞市企石东鸿汽车修理厂因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一笔高额的修车费无法收回，虽委托了其他律师具状起诉，但是一审判决结果并不理想。二审期间，东莞市企石东鸿汽车修理厂委托亓成杰律师代理此案。亓成杰律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制定了详尽的诉讼策略，依靠精细、专业、过硬的法律素养，经过不懈的努力，二审作出了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锦旗相赠，既是彼此信任的强力证明，更是对亓成杰律师法律素养、个人品德的认可。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高端、精细、专业、创新”为发展宗旨，坚持“立足东莞、辐射珠三角、面向全国”的发展思路，坚持“精细传统业务、紧跟创新业务”的思路，为每一位客户提供超值的法律服务。</p>
    <i class="c_8">2022-05-0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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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59"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1-04/202104150456498683.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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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59">麦芒喜讯！麦芒所与绿桐（广东）运营中心达成了战略合作</a></h2>
    <p class="clamp2 c_8">麦芒喜讯2021年4月9日，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与绿桐（广东）运营中心达成了战略合作，我们麦芒所将为绿桐（广东）运营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今天麦芒所副主任李水湘律师与绿桐（广东）运营中心的负责人王先生在律所全体同仁的见证之下进行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现场照片）签约仪式完成之后，绿桐（广东）运营中心与麦芒所两负责人共同进行揭牌仪式，为我们的战略性合作送上祝福，并同时寓意着战略合作的正式开展。（揭牌仪式现场照片）（揭牌仪式现场视频）关于绿桐树绿桐是广西本地研发的乡土系列品种，2016年12月19日已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国家植物新品种绿桐1号新品种权证），2019年12月31又获得绿桐2/3/4号新品种权证。绿桐树主要特征是：生态环保、保护水源地、净化空气、修复多年被人为破坏了的土壤，绿桐树木生长速度非常快，5年左右胸径在40公分左右，树高13到15米左右，是林业部门和广大种植户最受欢迎的高产、高经济效益新品种。同科系的北方泡桐和其他桐树在以往历史种植期间，一般可以得6次轮伐，我们绿桐树是继承北方桐树这一特性基础上，又具备南方乡土品种，更加适应南方地理气候环境的生长特点，雨水充足，冬季时间短，日照时间长，平均温度适宜，绿桐休眠与花期季节短，砍伐之后能快速萌芽更新，所以结合其能快速生长的特性，加之又进行了杂交改良优化，专家组与林业部门专家认为绿桐树在这样良好的生长环境下可以一次种植轮伐8到10次，能比北方上述桐科系创造更加高的经济价值。</p>
    <i class="c_8">2021-04-1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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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58"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1-03/202103161033384453.p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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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58">麦芒喜讯！麦芒所正式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资质</a></h2>
    <p class="clamp2 c_8">麦芒喜讯为了进一步发展麦芒所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近日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通过，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资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上公布截屏商标法律服务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之一。现麦芒所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代理和知识产权的诉讼业务。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包括：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2、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3、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4、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5、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6、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7、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8、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9、代理其他商标事宜。全所人员合照欢迎各企业单位前来洽谈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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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57"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1-03/202103010221571058.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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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57">麦芒所2021年第一场工作会议</a></h2>
    <p class="clamp2 c_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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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55"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2/202012290933104225.jpg);"></a>
    </div>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55">2020年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年会暨颁奖典礼</a></h2>
    <p class="clamp2 c_8"></p>
    <i class="c_8">2020-12-2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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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52"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2/202012140948096599.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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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52">麦芒所举行周五优惠咨询日活动</a></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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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51"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2/202012080348436558.png);"></a>
    </div>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51">麦芒所举办律师授课活动（第六次）《婚姻法律知识分享会》</a></h2>
    <p class="clamp2 c_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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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49"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2/202012080332302865.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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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49">麦芒所举办律师授课活动（第五次）《关于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a></h2>
    <p class="clamp2 c_8">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举办了第六次律师授课活动，本次迎来了邓波律师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讲座，麦芒所全体人员和群众都积极参加。授课现场照</p>
    <i class="c_8">2020-12-0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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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43"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1/202011160233236486.p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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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43">举行周五免费咨询日活动</a></h2>
    <p class="clamp2 c_8"></p>
    <i class="c_8">2020-11-2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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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42"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1/202011091134303387.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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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42">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a></h2>
    <p class="clamp2 c_8">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为了提高我所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及逃生自救知识，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10月30日邀请了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讲座。我所全体人员参加本次讲座。1992年，公安部发出通知，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119消防宣传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因为冬季是火灾多发季节。为了搞好冬季防火工作，以“119消防宣传日”为契机，拉开冬防序幕。&quot;119消防宣传日&quot;是指：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培训人员首先组织大家观看了火灾事故案例视频，以警示教育为目的，让大家充分认识了解火灾危害性及学习防火知识的必要性。然后，培训人员详细地向大家讲解了如何加强消防管理、如何查找并消除存在的火患，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如何扑救初起火灾、如何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通过本次讲座，我所人员进一步了解遇到火灾时的正确做法，提高了防范意识。</p>
    <i class="c_8">2020-11-0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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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show.php?id=341" class="wb100 img3d_k">
    <img src="images/img/bg43.gif" class="imgbj4 wb100" style="background-image:url(upload_files/2020-11/202011091124395660.p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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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class="tt1 nowrap"><a href="newsshow.php?id=341">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律师课程试讲活动（第三次）成功举办</a></h2>
    <p class="clamp2 c_8">2020年10月30日，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开展第三次律师课堂活动。本次课程的题目为“商标法律实务基础”，由梁慧玲律师进行授课，我所全体人员参加。在课程的开场，梁律师首先介绍了商标的基本情况，以我所申请的商标为例，以及结合当前许多热门的商标，例如”今日油条“、李佳琦的“买它买它”声音商标等商标，让观众们感受到商标的魅力。梁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商标的概念和特点。商标主要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显著性。很多企业就是由于使用不当的原因，导致商标显著性的降低。所以，企业需要对商标进行有效的规划和整理，才能让商标真正为企业所用。梁律师主要围绕三大诉讼法中与商标相关的法律实务进行介绍，着重介绍了商标行政诉讼，包括授权类和确权类行政诉讼。授权类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不予注册商标复审异议行政诉讼；确权类行政诉讼类别包括为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和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梁律师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对商标行政诉讼进行介绍和分析。课后，我所各位律师对本次课程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感想。通过本次课程，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而且对于律师本人口头表达和临场发挥能力均得到了锻炼。</p>
    <i class="c_8">2020-11-0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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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news.php?cid=426&did=&word=&vehicle=&page=">首页</a>  <a href="news.php?cid=426&did=&word=&vehicle=&page=1" class=pagefan>1</a> <a href="news.php?cid=426&did=&word=&vehicle=&page=2" class=pagez>2</a>  <a href="news.php?cid=426&did=&word=&vehicle=&page=2">末页</a>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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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class="k_left left no_phone"><span class="title f18">关于麦芒</span>
      <div> <a href="about.php">公司简介</a> <a href="news.php">新闻资讯</a> <a href="case.php">经典案例</a> <a href="job.php">人才招聘</a>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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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class="k_center left no_phone"><span class="title f18">经典案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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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business.php?cid=421">
        刑事辩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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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a>
                <a href="business.php?cid=428">
        公司法律服务        </a>
                <a href="business.php?cid=419">
        婚姻与继承        </a>
                <a href="business.php?cid=429">
        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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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class="k_contact left no_phone"><span class="title f18">联系方式</span>
      <div>
                <p>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大道中信协和大厦二楼</p><p>电话：0769-22760032</p><p>邮箱：276178508@qq.com</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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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粤ICP备18132705号</a>        技术支持：<a href="https://www.0769net.com/" target="_blank">东莞网站建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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